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9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村**巷**号。2020年2月24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琼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村**巷**号。2014年9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2015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0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5日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甲、林琼华两人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紧缺的形势,合伙共同或单独在互联网上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实施诈骗。具体是:
1.被告人林某甲、林琼华合谋在互联网上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通过微信号(lqh57****)诈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180元;诈骗被害人邵某某3700元。
2.被告人林某甲通过抖音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并通过微信号(lin13****)诈骗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林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林琼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丙、林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邵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林琼化的供述与辩解;4. 现场勘验笔录;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琼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琼华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武汉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林琼华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 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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