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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林某某等4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某某镇某某管区某某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某某镇某某管区某某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经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某某镇某某管区某某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敏,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某某镇某某管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本案由广东省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某、方某甲、吴某敏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詹某甲、张某德二人路过惠来县溪西镇某某大桥某某桥头时与吴某丙、吴某诚、谢某某、 林某丁四人相遇,双方在路边谈话。时有在某某桥头附近某某烤鱼店吃完宵夜的被告人林某甲、林某某及林某戊(已判刑)三人开摩托车经过此地,林某戊去辱骂吴某丙等人,吴某丙听见后就回骂对方,林某甲、林某某、林某戊三人听见对方回骂就下车与吴某丙、吴某诚、谢某某、林某丁打架。詹某甲、张某德二人见状则上前劝架。在打架过程中,林某戊跑向惠来县某某镇某某村家,林某某则跑向某某烤鱼店叫了被告人吴某敏、方某甲及同案人唐某杰、黄某某(均己判刑)四人出来帮架,吴某敏手持一根木棍,林某某、方某甲、唐某杰、黄某某拿起空啤酒瓶向打架现场赶去,并向吴某丙、吴某诚、谢某某、林某丁扔啤酒瓶。吴某丙四人见状散开逃走,林某某、方某甲、吴某敏、唐某杰、黄某某等人追赶不上就返回现场,围住留在现场的詹某甲、张某德二人并要殴打他们,张某德见势不妙就往某某镇某某村方向跑去,林某甲就追张某德,黄某某也跟在后面追过去。张某德跑过某某大桥往某某村村内跑去,被原离开现场到回某某村家里拿器械的林某戊遇上,林某戊就与追来的林某甲汇合一起追赶张某德至一巷道,林某戊持一电棍、林某甲持一根水管,一起殴打张某德。黄某某追上后见张某德头部受伤在流血且是其认识的人遂叫不要再殴打欧。期间,林某某、方某甲、吴某敏、唐某杰四人也押着詹某甲来到该巷子与林某甲、林某戊、黄某某汇合,后黄某某驾驶摩托车送张某德去某某人民医院治疗。接着林某甲、林某某、方某甲、吴甲敏、唐某杰、林某戊等人将詹某甲押至某某村伯公大埕处进行殴打,后詹某甲义弟詹某卫获悉赶到现场,被告人等人才罢手离开现场。

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詹某甲右侧胸第3-5前肋骨骨折,詹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张某德头皮创口累计长度为12. 5cm,张某德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吴某敏到惠来县溪西派出所投案;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2019年5月3日,被告人林某甲在广州市番禺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5月5日上午10时,被告人方某甲到惠来县溪西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林某甲、林某某、方某甲、吴某敏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吴某甲敏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丹辉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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