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13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人林某甲在明知其父亲同案人林某丙没有取得开采资质及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汕头市金平区鮀莲街道米筒坑山脚开采地点帮助林某丙管理、监工及负责部分砂土和砂石销售的登记、收款。
2020年4月初,被告人林某乙在明知林某丙没有取得开采资质及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林某丙的招引下与同案人王某甲合伙占该开采点山石销售获利的百分之六十,并负责提供三台挖掘机、三台空压机等开采山石机械,并雇佣王某乙等工人在开采地点帮忙,由被告人林某乙和王某乙操作挖掘机开采山石,其他工人操作空压机分割山石。开采的山石由被告人林某乙联系销售。经查证,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2日,被告人林某甲将非法开采的砂石和砂土销售给他人获利606921元,其中,销售砂石给林某丁获利38201元,销售砂石给王某丙获利18489元,销售砂石给黄某某获利34851元,销售砂土给李某某获利437630万元,销售砂土给林某庚获利51450元,销售砂土给洪某某获利25800元,销售砂土给林某戊获利500元。其中,在2020年4月至案发,由被告人林某乙开采的砂土和砂石的销售金额为175271元。
经汕头市自然资源局证实,上述米筒坑非法开挖的用地分别为:地块一属金平区鮀莲街道莲美经联社集体土地,地块二属部队用地。经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九三一队勘测,上述米筒坑地块一、地块二非法开采区均内定为建设用花岗岩及回填用砂土,该点矿产划定为矿产分类表目录中的天然Ш类回填用砂土矿及建设用花岗岩矿,上述非法采矿的地块一的采空量为7200m3,地块二的采空量为36600 m3,经汕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地块一在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为187750元,地块二在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为1025250元,合计1213000元。
2020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对上述非法开采点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及挖掘机、空压机等机械设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户籍证明,被告人林某甲的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复函、实测图、2018年开采地域的遥感影像,现场图、现场照片,办案说明,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九三一队出具的相关材料、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部队出具的《关于我部莲塘营区非法开采事的函》及莲塘营区现状图,对开采地点、开采设备、微信和微信转账记录等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李某某、林某丁、王某丙、洪某某、黄某某、王某乙、林某庚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
4.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林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在非法采矿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松合
检察官助理 谢鮀珊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补充材料1页;
3.查扣物品见清单,随案为证并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