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经检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建省****镇**村主任,中共党员,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建省**镇**村党支部副书记,中共党员,**镇人大代表,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左右,福清市**镇**村村委组织召开会议,时任村委员被告人林某甲、村委员兼报账员同案人魏某甲、党支部书记林某丙、村主任林某丁、党支部副书记魏某乙(均另案处理)、村委员林某戊(已故)等人参加会议,研究决定由**村村委与**自然村老人会共同开发**小区,即先向村民收购土地,平整土地后再转卖给村民兴建住宅,获利部分由**村村委与**自然村老人会按照6:4比例分成。会后,**村村委成立**小区管理小组,同案人魏某甲、魏某甲、林某戊等人为小组成员,主要负责协助收购土地、“三通一平”、开具发票等相关事务。2002年至2012年1月期间,同案人魏某甲等**村委干部在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共向村民收购24.78亩土地,后平整成40块土地,私下转卖给魏某丙、魏某丁、林某己、林某庚、魏某戊、魏某己、郑某甲、林某辛、魏某庚、魏某辛、魏某壬、林某壬、魏某癸、魏某子、魏某丑、魏某寅、林某子、魏某卯、魏某辰、魏某巳、魏某午、魏某未、魏某申、魏某酉、魏某戌、魏某亥、林某丑、林某寅、林某卯、郑某乙、林某辰等村民,金额达人民币179.45万元,扣除征地款、土地平整、土地规费等相关支出费用人民币67.97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11.48万元,其中**村村委分得人民币66.1万元,**自然村老人会分得人民币45.38万元。上述大部分村民购地后,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改变土地性质,非法占用农用地兴建住宅至今。经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复,上述被倒卖土地面积共计约22.32亩,性质为耕地,共占用基本农田约21.54亩。上述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先后任**村委员、副主任、主任,参与研究决定**村**小区土地买卖事宜,其中于2009年11月至2012年1月与时任**村委员兼报账员、副主任被告人林某乙直接经手转卖土地约10.54亩,金额达人民币64.45万元,上述土地占用基本农田约9.76亩。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明、收款票据、情况说明、土地利用现状面积汇总表、小区地形图、账目支出凭证、任职证明、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复等;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丙、魏某丁、魏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同案人魏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其中,被告人林某甲倒卖耕地约22.32亩(其中基本农田约21.54亩),违法所得人民币179.45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11.4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林某乙倒卖基本耕地约10.54亩(其中基本农田约9.76亩),违法所得人民币64.45万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余传兵
代理检察员:倪秋玲
2019年12月2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95917****;被告人林某乙现取保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96087****。
2.量刑建议书7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共计4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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