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14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越某某站西路47号开心赢批发市场二楼店铺,抓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场缴获假冒GUCCI商标手袋337个、假冒GUCCI商标皮带71条、假冒CHANEL商标手袋286个、假冒LV商标手袋102个、假冒MCM商标手袋15个、送货单20张及涉案POS机、对讲机、手机、现金等物品一批。经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2019年11月期间,送货单涉及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5800元,扣押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455355.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假冒品牌手袋等物证;
2、抓获经过、送货单、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货值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倚华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9册,光碟8张。
3.缴获的假冒“GUCCI”、“CHANEL”、“LV”、“MCM”品牌的手袋740个、假冒“GUCCI”品牌的皮带71条、送货单20张、POS机1台、对讲机2台、苹果手机3台、棕灰色皮革手袋1个、现金、身份证等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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