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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林某乙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和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吸毒于2017年2月2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绰号“阿车”),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和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吸毒于2014年7月2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7年11月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林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月9日至2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2019年3月4日至3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林某甲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

1、2018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在仙游县**镇家里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某0.5克冰毒。

2、2018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在仙游县**镇****酒店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某1克冰毒。

3、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林某甲在榜头家里容留林某丙、肖某某吸食冰毒;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林某甲在榜头家里容留林某丙吸食冰毒;2018年8间,被告人林某甲在榜头家里容留肖某某、林某乙吸食冰毒。

(二)被告人林某乙容留他人吸毒

2018年8月18日晚,被告人林某乙在仙游县**镇**村自家二楼房间里容留林某甲、肖某某、“小马”等3人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朱某某、肖某某、林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贩卖冰毒共计1.5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林某乙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被告人林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林某甲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强

检察员:赵劲松

2019年3月14日

附:

(一)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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