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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林某乙诈骗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166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9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多次邀请被害人彭某某参与“牛牛”、“炸金花”等玩法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使用事先准备的特制扑克牌及隐形眼镜来操控牌局,共骗取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240000元左右。

2019年5月5日,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林某乙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彭某某370000元,被告人林某甲的家属退出70000元现暂扣于瑞安市公安局。

被告人林某乙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三名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信用卡支付记录、谅解书、刑事退赃协议书、暂扣款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功材料、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乙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蝶蝶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乙(联系方式1575776****、1380684****)、林某甲(联系方式1572685****)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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