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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林某乙等3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公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4月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9日经仙游县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3月1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经仙游县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厦门市翔安区,现住厦门市翔安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日经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洪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16日、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18日、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1日、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14日)。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左右开始,被告人林某甲等人在未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许可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林某乙购买明知可能是从走私等非法途径所得而来的成品油,并储存在莆田市秀屿区**有限公司场地的地下油库和莆田市秀屿区**有限公司的油罐内。之后将其中4390.26吨成品油陆续售于被告人洪某某、同案人涂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已达上游走私犯罪偷逃税额标准。其中,销售给被告人洪某某576.39吨成品油,销售给同案人涂某某84.48吨成品油,销售给同案人陈某某1919.4吨成品油,销售给同案人谢某某1809.99吨成品油。2019年2月26日,从秀屿区**有限公司装载了59.58吨涉案成品油欲售于下家的两辆油罐车在莆田市秀屿区**镇**村附近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民警抓获而案发。同日,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民警在莆田市秀屿区**有限公司内扣押成品油59.17吨。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2月28日到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值班室了解两部油罐车被扣押一事时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林某乙于2019年2月28日在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洪某某于2019年3月9日在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附近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扣的涉案柴油;

2.书证: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出具的《检测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洪某某明知涉案柴油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并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似凡

检察员: 林 琪

检察官助理:林剑宏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洪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八册。

3.涉案柴油118.75吨现暂扣于中国石油福建销售公司。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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