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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林某乙等3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21991********,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号。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21991********,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94********,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3月15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上述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分别将其本人办理的设立在晋江市的数家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及相关对公账户银行卡等售卖给其上家“蔡婵婵”(另案处理)。经查,被告人林某甲共售卖晋江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及相关对公账户银行卡等;被告人林某乙共售卖晋江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7家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及相关对公账户银行卡等;被告人杨某某共售卖晋江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及相关对公账户银行卡等。

2020年3月19日16时,被告人杨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盛假日城堡同点地产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林某甲住处,并带领公安机关前往泉州市鲤城区后城小区10栋2梯303室将被告人林某甲抓获。2020年3月19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林某甲的帮助下,将被告人林某乙约至泉州市鲤城区后城小区百姓超市门口后将其抓获。

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注册资料、户籍信息、抓获及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银行账户及流水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杨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杨某某伙同他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杨某某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的规定,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团圆

检察官助理刘燕冰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_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_;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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