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甲、林某乙等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_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个体,住贵州省修文县**(户籍登记地址:福建省福清市东瀚镇**村**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24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号**栋**室(户籍登记地址:福建省平潭县**乡**村**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24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和顺县**小区**(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和顺县**镇**村**街**号)。2013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8000元。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24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凌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集团**煤矿**,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二区**号。2011年6月10日因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3年5月12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罚款200元。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24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李某某、凌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1、2015年5月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指使被告人林某乙、李某某等人闯入被害人张某某位于我市城区南边堰的家中,将张某某控制并强行带至和顺县天缘宾馆,非法限制张某某人身自由。后林某甲、林某乙对张某某实施殴打、威胁,迫使张某某写下欠条,次日5时许才将张某某释放。

2、2015年12月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指使被告人林某乙、李某某、凌某某等人在我市城区化工厂韩某甲办公室内将被害人韩某甲控制,又在我市夏日家园韩某乙办公室内将被害人张某某控制,强行将张某某、韩某甲带至和顺县天缘宾馆,非法限制张某某、韩某甲人身自由。后林某甲、林某乙对被害人张某某实施殴打、威胁,迫使张某某写下欠条并由韩某甲担保,次日凌晨2时许才将张某某、韩某甲释放。

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5年3月至11月,被告人林某甲指使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多次对被害人张某某位于我市城区南边堰的房屋、物品和被害人韩某甲位于平定县盛大嘉园的房屋、物品进行打砸、损毁以及对张某某、韩某甲进行跟踪、电话滋扰恐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李某某、凌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甲等四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李某某、凌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岩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李某某、凌某某现被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五册,补充材料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