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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林某乙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9〕46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2日至8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至2018年9月份,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伙同同案人林某丁、梁某某、林某戊、林某己(均另案处理)、苏某某、康某某(均已起诉)在莆田市荔城区**大厦**层开设“**国际有限公司”,通过亚马逊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耐克、新百伦、万斯、匡威、阿迪达斯等品牌运动鞋非法牟利。经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明知该公司未取得耐克、新百伦、万斯、匡威、阿迪达斯等公司的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仍然参与公司的售假活动。其中,被告人林某甲为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正品业务的日常经营以及为公司销售假冒品牌运动鞋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被告人林某乙作为公司的副总经理,主要负责与假鞋供货商联系与对接、货款审核审批、亚马逊网店的购买等事宜。

被告人林某丙系上述“**国际有限公司”的假鞋供货商之一,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林某丙为了牟利从莆田市安福市场的批发商“**库存鞋批发”(另案处理)处以每双人民币44元的价格购入假冒匡威品牌运动鞋,然后以每双人民币45元的价格销售给香港大洲国际有限公司。经统计,被告人林某丙共销售假鞋约10000双,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74660元。

2018年9月11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该“**国际有限公司”查获用于销售假冒运动鞋的办公电脑30部,在公司及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号的仓库内当场查获假冒万斯品牌运动鞋1560双、假冒新百伦品牌运动鞋64双、假冒阿迪达斯品牌运动鞋114双、假冒匡威品牌运动鞋2702双,上述假冒运动鞋共计价值185811.96欧元,合计人民币1630611.4元。经鉴定,上述运动鞋均为假冒运动鞋。经查,该公司于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9月11日间的销售金额为848291.02欧元和14743.88英镑,合计人民币6748835.58438元。2019年1月24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从被告人林某丙处扣押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8年12月19日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被告人林某乙于2018年12月26日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被告人林某丙于2019年1月23日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送货单、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方某某、陈某某等21人的证言;3.被告人、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同案人苏某某、康某某、林某丁、梁某某、林某己、林某戊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范斯公司、耐克(中国)体育有限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鉴定证明等;5.辨认、搜查笔录;6.电子数据:**国际有限公司亚马逊销售记录;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伙同同案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379446.98438元(销售既遂的共计人民币6748835.58438元,销售未遂的共计人民币1630611.4元),被告人林某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746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庭武

检察员:杨微微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处。

2.卷宗6册。

3.涉案30部办公电脑、16本财务账目、4部手机、人民币10000元现均扣押于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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