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23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高铁**隧道项目部负责人,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铁路**隧道出口项目部(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高铁**隧道项目部负责人,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铁路**隧道出口项目部(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高铁**隧道项目部负责人,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铁路**隧道出口项目部(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凌晨00时45分,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朱某甲与张某甲(另案处理)在奉节县永安街道“白金汉宫KTV”大厅内与刘某某、帅某某、侯某某等人相遇,后因侯某某与被告人朱某甲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双方在大厅发生扭打。双方扭打趋于结束时,被害人帅某某因参与拉劝被误认为打架人员,随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朱某甲对帅某某进行殴打并将其追逐至大厅角落里,朱某甲随后离开,林某甲持垃圾桶击打帅某某的背部,林某乙用拳头击打帅某某腹部。张某甲赶来用手掐帅某某的脖子,并和林某乙一起将其带回大厅。在大厅内,被告人林某乙再次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帅某某的腹部,被告人林某甲使用垃圾桶再次准备击打时被旁人制止,被告人朱某甲从门外赶回后用脚踹被害人帅某某的腹部。最终导致帅某某脾破裂,全身多处受伤。经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帅某某的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级。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林某甲在重庆市云阳县龙洞镇朝阳隧道出口项目部被抓获归案。2020年5月8日,被告人朱某甲主动到奉节县公安局永安派出所投案。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林某乙主动奉节县公安局永安派出所投案。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朱某甲和张某甲与被害人帅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于7月29日实际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黄某甲、朱某乙、黄某乙、王某某、张某乙、罗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朱某甲的供述;
5.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朱某甲系共同故意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朱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乙、朱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和平
检察官助理:冉镇荣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云阳县**镇**村**铁路**隧道出口项目部,联系电话:1537308****;被告人林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云阳县**镇**村**铁路**隧道出口项目部,联系电话:1585906****;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云阳县**镇**村**铁路**隧道出口项目部,联系电话:15736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申请鉴定人出庭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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