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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林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35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街道**村委****号。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街道**村委**村**号。

被告人林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街道**村委**村**号。

以上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开始,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林某乙、林某丙及林某丁(另案处理)组建微信群组织他人赌博五张牛并抽水渔利。林某乙向他人购买五张牛赌博软件房卡,通过该软件向微信群发送五张牛软件赌博链接房间进行赌博,每个五张牛软件赌博链接可同时提供17人参赌,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向每个五张牛软件赌博链接中的“最大赢家”赢取金额抽取10%的渔利。至案发,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均组织20人以上在微信群赌博牌九,收取参赌资金280126.11元,抽水渔利1万余元。同月12日,公安机关将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提供场所和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仕鸿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现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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