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群众,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12月11日经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群众,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12月11日经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丙,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2********,汉族,中专毕业,打工,群众,住福建省安溪县**镇******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12月11日经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2000********,畲族,高中毕业,打工,群众,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12月11日经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钟某某、林某丁(已判决)、梁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街**苑租赁一栋别墅为窝点,并在互联网上租赁盘古28系统,利用乐信建立“**”群聊,以返利、高倍赔率吸引乐信群里人员参与盘古28系统进行赌博。2019年7月12日凌晨,王某甲在郑州市惠某区**小区自己家中,被拉进“**”乐信群聊后,在高额的赔率诱惑下,在群聊里参与网络赌博。至7月13日凌晨,王某甲在该平台内输掉104.1万元。
2019年11月4日,林某甲、林某乙、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和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证、指认照片、房产租赁合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笔录、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甲、颜某某、申某某、王某乙、林某戊证言;3、同案犯林某丁、梁某某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钟某某供述和辩解;5、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钟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建立赌博网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钟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钟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丙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至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林某丙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彩霞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钟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卷宗材料3册3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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