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诉刑诉〔2018〕16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长泰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0年10月26日被长泰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4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4日被长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2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5199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长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30日被长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2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长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5日被长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2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丁,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长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5日被长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2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戊,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长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8日被长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2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己,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长泰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9月7日被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赌博,于2010年9月18日被长泰县公安局罚款500元,追缴违法所得14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31日被长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2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间,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受他人邀约利用手机移动数据通讯工具先后建立“华侨”“后裔”“道奇”等数个微信群供他人进行赌博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各自占10%股份,林某戊、林某己合占10%股份。参赌人员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等方式充值赌博分数在微信赌博群内抢庄、押注,并在群内以抢得红包的数字特性确定输赢及相关赔率,微信群则根据庄家抢庄金额的5%及庄家赌赢金额的5%进行抽头渔利。至8月15日,上述微信赌博群共有4万多人次参赌,抽头渔利人民币1673028元。
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林某丙、林某丁在家中被长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6年9月13日、2016年8月22日、2016年9月18日、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戊、林某己分别主动到长泰县公安局投案,六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Iphone6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长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连某某等10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的供述及辩解;5.手机检验报告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等6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移动通讯终端建立微信赌博群以接受投注的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渔利人民币167302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戊、林某己犯罪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丙、林某丁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富盛
检察员:蔡宝莹
2018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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