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1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横沥镇宁兴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被逮捕。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俊雄,系广东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乙,男, 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05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横沥镇宁兴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被逮捕。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告人林某乙提议盗窃他人盆栽用于公司装饰使用,后林某甲、林某乙驾驶粤BY2****皮卡车窜至本市横沥镇实施盗窃,共作案四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8月26日0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驾驶一辆皮卡车窜至本市横沥镇中山中路10号速鸽网约车门口处,盗走被害人胡某某放置于此处的两棵盆栽(价值不详)。
(二)2019年8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驾驶一辆皮卡车窜至本市横沥镇名厨御膳酒楼后门门口处,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门口的七棵罗汉松盆栽(价值约28000元)。
(三)2019年9月16日前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指使被告人林某乙盗窃盆栽,林某乙驾驶一辆三轮车至本市横沥镇恒隆金属装修材料公司门口处,先后三次将放于门口处的三棵盆栽(价值约920元)。
(四)2019年10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驾驶一辆皮卡车窜至本市横沥镇双龙舫祥顺行酒庄门口处,先后将该处的两棵罗汉松(价值约5000元)盗走。
2019年10月2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横沥镇宁兴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将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抓获,当场并起回被盗盆栽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胡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扣押决定书等书证,监控录像,被盗盆栽等物证,林某甲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甲、林某乙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林某甲、林某乙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20年2月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陆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5、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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