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组**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乙驾驶电动车搭载被告人林某甲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市场,发现驾驶电动车前来该市场的被害人柯某某的衣服口袋放有一台手机,两人遂尾随柯某某,当柯某某在**市场**号卖鸡档口前面骑坐在电动车上等待同伴购物时,林某甲下车靠近柯某某,伸手盗走柯某某放在上衣左边口袋内的一台OPPO REN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69元),得手后,林某甲迅速坐上等候的林某乙的电动车逃离现场,林某乙将手机变卖得款1200元人民币后两人分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柯某某陈述;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犯罪后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志伟
检察官助理:邓耀隆
2020年2月21日
附:
2.案卷二册,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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