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7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社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现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17时30分许,被害人张某某与房东李某甲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双方在商议纠纷时发生争吵起来,李某乙将二人相劝后到二楼继续商议,此时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也到二楼商议现场,后被劝离下楼。约半小时后双方商议结束下楼,张某某下楼后在门口处与被告人林某乙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及两名陌生男子(身份尚未查明)就冲过去对张某某的身体进行拳打脚踢,张某某后被打跪在地上导致膝盖受伤,张某某妻子谢某某在拦架过程中手指受伤。
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势属轻伤二级,谢某某伤势属轻微伤。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家属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谅解书,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0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李某乙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谢某某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供述与辩解;
5.(乐)公(司)鉴(法医)字[2018]B-196号、B-201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方位图,林某甲、林某乙辨认笔录、照片;
7.大富豪宾馆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林某乙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关义超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被取保候审,林某甲联系电话1887614****,林某乙联系电话15103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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