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5********,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家住大竹县**镇街道。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3********,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家住大竹县**镇街道。
二被告人因本案于2020年1月24日被大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500元罚款,于2020年5月13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林某甲因开发商未办好房屋产权手续仍催收房款,欲找卖房经手人雷某甲讨要说法。同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叫其妻陈某某确认雷某甲是否在家,陈某某确认后告知林某甲,林某甲遂从其位于大竹县**镇农贸市场的茶馆内将一指虎揣在衣兜,到雷某甲位于**镇天色湖景家门口,与雷某甲发生争执,进而抓扯扭打,后陈某某打电话给其子被告人林某乙,被告人林某乙到达雷某甲家门口,欲帮其父殴打雷某甲,雷某甲推开后往楼下跑,后摔倒被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使用指虎、起子殴打致伤。经鉴定:雷某甲全身多处皮肤裂创评为轻伤二级,右侧肋骨多处骨折评为轻伤一级,综合评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在派出所调解下,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向被害人雷某甲支付医疗费用等共计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行政处罚文书,扣押清单,房屋买卖协议,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雷某甲的陈述;3.证人雷某乙、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甲 、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殴打他人并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丹丹
2020年9月1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诉讼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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