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19〕151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乡**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8月2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林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8月2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林某甲冒用他人身份证租赁了位于本市江岸区惠济路**精英汇**栋**室,并将其用于开设赌场,后从网上购进三台赌博机,以提供赌博机的方式容纳他人赌博。被告人林某乙负责帮赌客上下分、记账、收取赌资,林某甲为赌场老板,负责店内监控、收取赌资。
2019年8月11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民警在上述场所现场查获参赌人员1名和赌场工作人员林某乙、林某甲,赌博机3台(每台最多可同时容纳8人赌博,共计24个机位),并查获赌资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检验意见书,前科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兰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事赌博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均系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均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亮
书记员:胡玉川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羁押于本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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