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237号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老沙”、“沙鱼”,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绰号“小国家”,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2005年3月17日因嫖娼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罚款1500元;2016年2月26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2月9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林某甲在温岭市松门镇朝阳公墓旁的老房子开设赌场,纠集多人以“三明”形式赌博,赌场开设三四天,被告人林某甲抽头获利人民币1500元左右。2020年4月中旬至2020年5月中旬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又伙同被告人林某乙在温岭市松门镇朝阳村山头的老房子开设赌场,纠集颜某某、胡某某、徐某某等人以“三明”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赌场开设二十余天,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2000元左右,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各分得人民币5000元。
2020年5月27日晚上,被告人林某甲被温岭市公安局松门镇派出所民警在松门镇松南村南门外西362号棋牌室抓获。当晚,被告人林某乙在温岭市松门镇朝阳村象山路3号被温岭市公安局松门镇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劣迹材料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证人颜某某、胡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与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赛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林某甲号码138********,被告人林某乙号码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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