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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林某乙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Z39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

上述二被告人均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林某甲经涉案人林某丁(林某甲的胞妹,另案处理)介绍向“**主站”赌博网站的上家(微信昵称:新**)开通一时时彩赌博账号,同时,通过微信网友A.**(微信号:xiao****)以每月人民币560元的价格租用“任我赢QQ增强版”机器人软件,随后林某甲建立一群名为“**”的QQ群,并在网络上随意添加好友,将有意参赌的好友拉到“**”QQ群中。参赌人员入群后,预先支付赌资到林某甲、林某丁的支付宝及林某乙的微信账户上,再由林某甲在“机器人”软件上为赌客添加相应分数(1元兑换1分),赌客在QQ赌博群上用分数进行时时彩投注赌博。投注结果会通过“机器人”软件将自动同步到“**主站”时时彩赌博账户中,林某甲从中赚取投注总额的0.6%抽水牟利。至2020年4月份,林某甲串招其胞兄被告人林某乙负责每天中午12时某至晚8时的操盘,其他时间由林某甲负责。2020年6月17日15时,公安机关在海门镇南门池*巷*号抓获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场查获手机6部,笔记本电脑1台。经查,2019年l0月1日至2020年6月17日期间,林某甲使用该赌博账户累计接受参赌人员投注20305503元,其中,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17日期间,林某乙协助林某甲操盘累计接受投注10957551元,林某甲共从中抽水牟利10万元,林某乙分得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蔡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证实材料、户某某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结伙开设赌场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礼明

2020年10月13日

附项: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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