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19〕43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
被告人林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1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9日至10月17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为牟取利益,合伙在钦南区黄屋屯镇屯南村委上下东村村民苏某某开设的小卖部处利用他人现金、微信转账报码的方式收取“六合彩”买码单供他人进行赌博,通过“吃单”等形式牟取利益。期间,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共收受他人通过现金、微信转账买码的赌资共计人民币219****,从中获利人民币12015元。2019年10月17日晚,林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林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开设赌场,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福全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和《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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