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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林某乙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427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道**村**路**号,2008年6月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路**号**座107。

上述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租借本区通南路333号3幢101-103号房间作为经营场所,并设置暗房隔间用以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雇佣吴某某(已判决)在赌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及为赌客提供进退分数、兑换筹码等服务,以约定对每日赌场盈利予以分成的方式雇佣田某某(已判决)招揽客源,并将客人带至赌场进行赌博活动;并约定由张某某(已判决)通过手机微信为该赌场进行宣传、招揽赌客,并帮助招募他人至上述赌场工作。2019年5月28日15时5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当场抓获吴某某、张某某等人,并查获捕鱼游戏机两组(一组八台)、名为“五福临门”的游戏机一组(一组八台)、名为“SuperThree”的游戏机一组(一组八台),扣押赌博机芯片四块及网络硬盘录像机一台、手机三部。

另查明,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在福建省连江县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9年5月28日,民警对上述地点进行搜查,当场抓获吴某某、张某某、魏某某、梅某某、卢某某五人,并查获、扣押上述赌博机、芯片、网络硬盘录像机、手机等物。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赌博机认定书》证实,上述被扣押的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3.证人魏某某、梅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张某某介绍其二人至上述赌博机房应聘,工作内容为上分看店,在等待老板时被抓获。

4.证人汪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租赁协议》证实,涉案游戏机房所在通南路333号3幢101-103号房间系林某甲以陈某某名义向汪某某所在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借。

5.同案犯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林某甲以每月人民币5,000元的工资雇佣其在赌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林某甲、林某乙、王某某系上述赌场的老板。

6.同案犯田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赌场的老板系林某甲,其于2019年4月底开始受林某甲雇佣为上述赌场招揽客源。

7.同案犯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曾为赌场负责招揽客源,案发当日介绍两名女子至该赌场应聘,在等待过程中被抓获。

8.吴某某、田某某、张某某提供的账单、手机微信、短信、支付宝截图及林某甲与林某乙的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吴某某为赌客上下分及与林某甲等人转账情况;田某某招揽赌客及与林某甲等人转账情况;张某某通过微信宣传赌场的情况;林某甲与林某乙之间转账情况。

9.涉案赌博机房的现场监控及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林某乙在该赌场记账的经过。

10.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林某甲的前科情况及本案其他同案犯的判决情况。

11.福建省连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抓获经过》、连江县看守所出具《临时寄押收押证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办案说明》《户籍资料》证实,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到案情况和身份信息。

12.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均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均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丽娟

检察员:禹艳辉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均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及补充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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