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仙游县**镇**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仙游县**镇**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份起,被告人林某甲在其丈夫黄某某承租的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号民房经营旅社,并于2019年4月份起,让被告人林某乙到该旅社帮忙。2019年4月份起,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先后介绍卖淫人员冯某某、彭某某、周某某、许某某、谭某某至该旅社内为男顾客提供性服务,每次从中抽取10元至140元不等的费用。经查,截至案发,被告人林某甲至少获利人民币约20000元,被告人林某乙至少获利人民币约21265元。
2019年11月20日,公安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号抓获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扣押两盒避孕套、两部OPPO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彭某某、周某某等8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交易流水。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乙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莉莉
检察官助理:傅晓彤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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