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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林某乙、陈某某、蔡某某涉嫌盗窃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8********511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住******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8********513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住**乡**村**号。曾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被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又因赌博,于2016年5月被瑞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盗窃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8********511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8********511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林某乙、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又因案情复杂,先后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林某甲联系被告人林某乙、蔡某某、陈某某前往本区**街道,欲盗窃停泊在**海域的船只后自用。当晚,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蔡某某、陈某某即前往**街道**岛**修船厂码头附近海域踩点,物色余某某租赁的停泊于该处的一条油船(系三无船舶,价值人民币20.5万元)为盗窃对象。9月25日晚,被告人林某甲伙同被告人林某乙、蔡某某、陈某某坐小舢板靠近该油船,由被告人陈某某在小舢板上望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蔡某某登上油船。不久,被告人林某甲又将事先联系好的开船技术员罗某某接上油船,罗某某将油船发动后,被告人林某乙留下押船,被告人林某甲、蔡某某、陈某某坐小舢板返回岸边。

事后,被告人林某乙与罗某某将该油船开至瑞安市**镇**村附近**水域,被告人林某甲、蔡某某、陈某某前往接船,并将油船藏匿在该处。

同年11月16日早上,余某某通过被告人林某甲委托他人发布的出售船只的朋友圈信息找到油船并报警,民警分别抓获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蔡某某、陈某某,油船被追回后亦发还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林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林某乙、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林某乙、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又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蔚彬

2020123

附:

1.​ 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林某乙、蔡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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