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甲、林某乙、王某甲等十五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47********,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花园**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2********,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丁,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戊,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己,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4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镇**街**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9********,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庚林某庚,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4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前林村委原书记(退休),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辛,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经商,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平潭综合开发区**路**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壬(曾用名:林某癸),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丑,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公寓**幢**室,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街**号楼**室。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寅,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福清市××委员,福清市城市管理局机动中队副中队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路**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号**室。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王某甲、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王某乙、林某庚林某庚、林某辛、王某丙、林某壬、林某子、林某丑、林某寅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林某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并案审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16日、2020年1月1日退回福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日,福建中裕亿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裕公司)取得位于福清市**镇**村“星港城”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2018年7月上旬,中裕公司因修建“星港城”项目排污管和消防坡与前林村产生纠纷。该村村民认为“星港城”项目的排污管接入前林村下水道会影响前林村下水道的正常使用,“星港城”项目的消防坡建成后直冲村路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为此,2018年7月10日至9月8日,前林村部分村民募集资金,先后多次聚众阻扰“星港城”项目施工建设、到港头镇政府聚集吵闹。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0日晚,在前林村老人会授意下,被告人林某己、林某子、林某壬等人在林某壬家中商议为“星港城”项目维权组织村民捐款,由林某子负责保管捐款资金。后因林某子外出,遂由被告人林某壬接替负责保管捐款资金。当晚,被告人林某子将用于募捐的银行卡账号发送至“前林父老乡亲”(原名:“前林商会”)微信群。为达到维权目的,前林村村民不断加入“前林父老乡亲”微信群,群成员达158人。该微信群群主被告人林如辉在微信群内发动村民捐款,共募集资金人民币231000元。在前林村部分村民阻扰“星港城”项目施工期间,被告人林某丙、林某戊、林某辛、林某寅、林某丑、同案人林某卯(另案处理)等人在“前林村父老乡亲”微信群内商议、鼓动村民阻扰“星港城”项目施工,商量给参与阻工闹事的村民发放补贴。被告人王某丙还鼓动村民在港头镇政府吵闹。

1.2018年7月10日15时许,中裕公司组织工人在“星港城”项目南面修建消防坡,被告人王某甲、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林某庚等数十名前林村村民以修建消防坡占用村路、危及村民出行安全为由,阻止消防坡施工。港头镇政府工作人员杨某某、黄某某等人到场调解无果,消防坡施工被迫停止。

2.2018年7月12日上午,为阻止“星港城”项目污水管接入前林村下水道,被告人林某丙、林某乙、林某戊等人指挥工人破坏、堵塞“星港城”项目污水管道,致使“星港城”项目污水不能排泄,工程无法进行施工。当日17时许,前林村部分村民组织工人在“星港城”项目通道砌围墙,被告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戊、林某庚林某庚等人到场帮忙、指挥,“星港城”项目被迫停工。

3.2018年7月13日上午,前林村部分村民继续组织工人在“星港城”项目通道砌围墙,中裕公司员工、港头镇政府工作人员先后到场阻止。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王某甲、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王某乙等前林村村民在场聚集,其中被告人林某甲、王某甲、林某丁等人对中裕公司员工、港头镇政府工作人员进行辱骂、阻拦。因“星港城”项目被围墙拦起,车辆无法进出,项目彻底停工。

4.2018年8月20日上午,港头镇政府为使“星港城”项目复工,组织人员对上述围墙进行拆除,并在前林村村民赶来前撤离。当天14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王某乙、林某庚林某庚及同案人林某辰(另案处理)、林某巳等近百名前林村村民聚集到港头镇政府讨要说法。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丁对镇政府工作人员杨某某进行辱骂,后林某甲带领村民到镇政府四号楼内吵闹,被镇政府工作人员及被告人林某庚林某庚劝下。部分村民在村镇干部劝说下准备离开,被告人林某乙则在现场煽动村民继续吵闹。直到当日17时许,福清市公安局港头派出所民警出警,才将聚集在镇政府的前林村村民劝离。次日,“星港城”项目大门被砖渣堵住,依然无法复工。

5.2018年8月30日9时许,港头镇政府为使“星港城”项目复工,组织人员对“星港城”周围被拆除围墙的废料进行清理,遭到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丁、王某乙等人阻扰。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王某乙等人辱骂政府工作人员,煽动、联合村民阻止围墙废料被运走,造成交通堵塞。当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丁、林某乙及同案人林某辰等近百名前林村村民再次聚集到港头镇政府讨要说法。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等人挑头闹事,辱骂政府工作人员。在场村民与维持秩序的城管队员发生冲突。后经福清市公安局港头派出所民警出警劝导,聚集在镇政府的村民才陆续离开。

6.中裕公司为使“星港城”项目复工,经与前林村村干部协商,商定确保该项目南侧村路宽达七米。2018年9月8日9时许,中裕公司组织员工对上述村路进行测量。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等前林村村民到场阻扰,测量工作被迫停止。

截止2018年9月21日本案立案,“星港城”项目一直处于停工状态,造成中裕公司经济遭受严重损失。

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福清市**镇**村被公安民警抓获;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林某丁向福清市公安局港头派出所投案;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林某庚、林某辛、王某丙、林某壬、林某子、林某寅向福清市公安局港头派出所投案;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丑向福清市公安局港头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王某甲、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王某乙、林某庚林某庚、林某辛、林某丙、林某壬、林某子、林某丑、林某寅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林某寅向福清市公安局港头派出所举报他人贩卖毒品,经查证属实。2020年3月10日,中裕公司对被告人林某寅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清单、前林村募捐公益名单、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扣押清单、建筑竣工图、红线图、情况说明、审计报告材料、立功材料、谅解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抓获经过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丁、王某戊、杨某某、黄某某、刘某某、何某某、徐某某、王某己、林某巳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庚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王某甲、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王某乙、林某庚林某庚、林某辛、林某丙、林某壬、林某子、林某丑、林某寅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建正元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及声明;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王某甲、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王某乙、林某庚林某庚、林某辛、王某丙、林某壬、林某子、林某丑、林某寅结伙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林某庚、林某辛、王某丙、林某壬、林某子、林某丑、林某寅犯罪后主动投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珍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王某甲、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王某乙、林某庚、林某辛、王某丙、林某壬、林某子、林某丑、林某寅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堂春

检察官助理:余

2020年3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805021****;被告人林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886018****;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527172****;被告人林某丙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370598****;被告人林某丁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815001****;被告人林某戊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370699****;被告人林某己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镇**街**号,联系方式:1345942****;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311590****;被告人林某庚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327591****;被告人林某辛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380864****;被告人王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平潭综合开发区**路**号,联系方式:1390590****;被告人林某寅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街道**号**室,联系方式:1520507****;被告人林某壬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598059****;被告人林某子现取保候审于**镇**村**号,联系方式:1865911****;被告人林某丑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街道**街**号楼**室,联系方式:1506222****;

2.案卷12册,共计1072页,光盘6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20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