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49岁,生于197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开阳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2004年6月8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昆明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甲(又名邓某乙,小名邓某某),男,42岁,生于197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开阳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交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月30日,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电话号码:1351195****。
被告人林某某(小名林老七),男,37岁,生于198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开阳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2017年10月10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罚金5000元,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丁(小名金某某),男,36岁,生于198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开阳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2019年8月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邓某甲、林某某、邓某丁涉嫌强迫交易罪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林某甲、邓某甲、林某某、邓某丁有权委托辩护人,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某甲、邓某甲、林某某、邓某丁。我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8日,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仍以被告人林某甲、邓某甲、林某某、邓某丁涉嫌强迫交易罪重报我院审查起诉,本院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左右,贵州公路集团瓮开高速六标段在开阳县冯三镇堕秧村开工建设。在工程施工的初期,林某甲、邓某甲与当地村民便在当地从事砂石运输,但随着工程进度的推进,高速公路六标段砂石用量的减少,直接影响到林某甲、邓某甲等人的收入。被告人林某甲、邓某甲、林某某、邓某丁、熊某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为了垄断当地的砂石运输业务,获取非法利益,便成立车队、建立“合心车队”微信群,以会议的形式决定,由被告人林某甲、邓某甲召集被告人林某某、邓某丁等人采取在运输要道上,以堵路的方式排挤外地车辆、迫使外地车辆退出当地运输行业,迫使高速公路六标段、开阳县冯三镇上寨砂石厂将砂石运输业务交由以被告人林某甲、邓某甲为首的合心车队进行承运,以求得项目的顺利实施。被告人林某甲、邓某甲、林某某、邓某丁、熊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又通过提高运费的方式,共计获得24.0885万元的运输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林某甲、邓某甲、林某某、邓某丁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营业执照,购销合同,收条,开阳县冯三镇上寨砂石厂对帐单、出库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2.证人林某乙,彭某某,墙某某,杨某某,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邓某丁,曹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刘某,邓某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邓某甲,林某某,邓某丁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林某甲指认合心车队微信群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邓某甲、林某某、邓某丁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为垄断当地运输业务,采取在运输要道上堵路的方式排挤外地车辆,强迫高速公路六标段及开阳县冯三镇上寨砂石厂接受其服务,共计获取24.0885万元的运输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上述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邓某甲、林某某、邓某丁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在实施具体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林某甲、邓某甲系主犯,被告人林某某、邓某丁系从犯;被告人林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具有犯罪前科,具备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具备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林某甲、邓某甲、林某某、邓某丁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平
检察官助理:汪显容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某、邓某丁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人名单一份;
3.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卷宗三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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