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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李某甲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Z236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海南省*甲有限公司、海南*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镇**村****号,住原籍。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乐东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乐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7日被乐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冬媛,海南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信湖,海南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县**镇**村**队**号,住原籍。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乐东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乐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7日被乐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余泉,海南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乐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1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海南*甲有限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协议,由*甲有限公司开发位于乐东县莺歌海镇北区一块2000亩土地,该地块中有约92亩林地(莺歌海公益林第一管护区内),无法办理采伐更新手续。2020年3月初,被告人林某甲授意其公司员工李某甲找相关部门沟通办理采伐手续,若无法办理采伐手续就将该地上的林木弄死后再清理掉,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一边与相关部门沟通采伐手续,一边到农药店购买农药并从网上购买电钻。2020年4月份,李某甲雇用几名临时工到现场,将树木钻孔并向孔洞内灌注草甘膦农药。2020年5月5日,李某甲向林某甲报告树已经死了,林某甲指使李某甲带挖掘机把“死树”挖掉,同月6日至7日李某甲带挖掘机到现场,挖掉干枯的木麻黄树,被村民发现后报警制止。

现场被挖掘机毁坏的林木经海南省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毁林木地块的面积为0.6亩,均为防护林,保护等级为II级,毁坏木麻黄林木57株,立木蓄积量为10.6243立方米;现场被以“打孔灌药”方式毁坏的林木经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调查:被毁林地为II级防护林(生态公益林),毁坏林木232株(230株木麻黄、2株桉树),立木蓄积量24.06立方米;总共造成被毁坏林木蓄积量为34.6843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家属将被毁坏的林地委托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通什分所制作了生态修复造林作业设计方案,根据方案补种木麻黄、椰子树等树苗,2020年7月7日经验收合格

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5月9日接到侦查人员的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5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钻、塑料桶、挖掘机、板车、手机(照片)等物证;

2.生态修复造林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情况的报告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何某某、林某乙、李某乙、吴某某、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甲、李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微信截图等电子数据;

8.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等综合性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  江

2020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林某甲联

系电话1338985****,李某甲联系电话1550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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