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路**一期**室,户籍在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路**一期**室,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伙同郭某某、沈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亿利城一期6号楼208室,利用“微信”、“陌陌”等手机软件,添加“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中年男性”为好友,聊天过程中虚构自己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女大学生,并对被害人进行性暗示。之后,被告人林某甲安排被告人李某某约见各被害人并发生性关系,后以此为由索要“资助款”。各被告人将骗得的钱款按照一定比例分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被告人林某甲通过手机软件“陌陌”添加被害人林某乙为好友,聊天过程中谎称自己是福建**大学女学生,因家庭困难无法交学费,以及母亲生病做手术需要钱款向被害人林某乙索要“资助款”,并安排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与被害人林某乙发生性关系。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共骗取被害人林某乙钱款共计人民币3.95万元。
2、2019年9月底,被告人林某甲等人通过手机软件“陌陌”添加被害人钟某某为好友,聊天过程中谎称自己是宁德**学院女学生,将虚假的学生证照片发给被害人钟某某,并称自己家庭经济困难,让被害人钟某某资助学费。同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钟某某见面开房后,被害人钟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李艳艳人民币1万元。
2019年12月21日,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民警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路**期**号楼**室抓获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扣押的暗红色小片状物品等物证;
2、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违法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等书证;
3、证人沈某某的证人证言;
4、被害人林某乙、钟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4.9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婧巧
检察员:吴敏敏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壹册,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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