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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李某某等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东山县,住福建省东山县**镇**村**号。2003年4月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9年1月因诈骗罪,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1日被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6197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福建省东山县,住福建省东山县**镇**村**号;2012年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9日被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女,195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6195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福建省东山县,住福建省东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9日被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林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至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某、林某乙在东山县西埔镇梧龙村祠堂东24号附近空地作为赌博场所,并提供赌博工具“扑克牌”,以“打暴”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进行抽头渔利,至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林某乙非法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0元,现场查扣赌资人民币777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如下: 

1、物证:桌、椅子、扑克牌;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归案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蔡某某、朱某某、吴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林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5、现场勘查检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林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林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丽生

检察官助理:蔡丽珊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林某乙关押漳州市女子看守所;林某甲关押东山县看守所;

2、全部案宗两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案适用主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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