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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Z61号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709”,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棉湖镇****区**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阿猴”、“猴弟”,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村。无前科。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棉湖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改装的东风牌商务车(粤V5T****号)作为运油车辆,向罗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汽油后在棉湖镇周边地区零售。

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某一起经营上述汽油生意,并向罗某某和韦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汽油后在棉湖镇周边地区零售。

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受让被告人林某甲的东风牌商务车(粤V5T****号),独自向韦某某购买汽油后在棉湖镇周边地区零售。

2020年1月6日20时许,侦查机关在揭西县棉湖镇四乡村委将被告人林某甲抓捕归案;在揭西县棉湖镇四乡学校附近将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并现场扣押到被告人李某某的东风牌商务车(粤V5T****号)一辆、加油设备一套、疑似汽油145公斤等物品。

经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鉴定,被查扣的疑似汽油属于汽油馏分,属于危险化学品。经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145公斤95号汽油在2020年1月6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90元。经揭阳市揭信会计师事务核算,2019年2月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林某甲独自非法经营汽油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425571元;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期间,林某甲、李某某合伙非法经营汽油的金额共计人民币83627元;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15日期间,李某某独自非法经营汽油的金额共计人民币83855元。

综上,被告人林某甲非法经营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509198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经营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689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粤V5T****)一辆、加油设备一套、手机二部、账本一本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计量单、接收清单、情况说明、关于林某甲的抓获经过、关于李某某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普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揭阳市揭信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材料;3.证人证言:林某丙、黄某甲、王某坤、罗某某、黄某旭、陈某亮、林某丁、黄某坤、林某戊、林某周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林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林某甲、李某某、林某丙、黄某甲、王某坤、罗某某、黄某旭、陈某亮、林某丁、黄某坤、林某戊、林某周等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电子证据:光盘2个,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转账记录、微信账号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某

检察官助理:张  某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材料另附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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