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延长刑事羁押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78********,汉族,中专文化,福建**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在福建省福州市**路**号**小区**座**单元。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延长刑事羁押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林某甲因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得美国签证,即通过微信结识了被告人李某某并向其咨询办理美国签证事宜。后林某甲又通过李某某结识了林某丙(另案处理),二人与林某甲约定,若为林某甲成功办理美国签证,则林某甲支付李某某、林某丙人民币20万元。之后林某甲根据二人的要求通过微信向李某某发送了个人身份信息,李某某再将该身份信息转发给林某丙,由林某丙找人为林某甲伪造了骗取美国签证所需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在职证明、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二人又对林某甲进行培训如何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和伪造的证件顺利通过美国签证。
2019年11月21日,林某丙将上述伪造的证件交由林某甲,并将林某甲带至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038号8楼美领馆门口,由林某甲持上述伪造证件进入美领馆内进行面签,因被美领馆工作人员识破而未能得逞。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林某甲在上海市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住所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及其签字确认的伪造证件照片、证人林某乙的证言,证实林某甲通过被告人李某某及林某丙获得伪造的证件并用于美国签证的事实。
2.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关于确认<房屋所有权证>真伪的复函》、福建省立医院出具的证明、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情况说明》、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办证中心《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鉴定聘请书》、上海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鉴别书》等,证实被告人林某甲被扣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在职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均系伪造的事实。
3.被告人林某甲与被告人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QQ邮箱截图,证实李某某让林某甲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用于伪造美国签证材料并为其进行面签培训的事实。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供认伙同林某丙为林某甲提供伪造证件并进行美国面签培训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石门二路派出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石门二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的到案经过。
7.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的身份信息,证实二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并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平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现均羁押于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