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612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叶亚会,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支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赌博于2011年7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本案于2020年9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至9月29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支某某先后在“乐清麻将花”、“乐清大玩家”APP上开设“茶楼”,拉拢赌博人员在“茶楼”内进行“虫草花”麻将赌博,各自负责其拉拢赌博人员的赌资结算,并以向每桌赢取50积分以上的大赢家抽取5元头薪的方式抽头渔利。期间,该“茶楼”共计赌资3010453.8元;抽取头薪款356150元,其中,被告人林某甲抽取头薪款233330元,被告人支某某抽取头薪款122820元。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对账单、支某某和林某甲开设赌场案赌资情况明细表、微信照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林某乙、郑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钱晓福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支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移送手机一部,暂扣于温州物证中心。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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