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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张某甲非法狩猎案)_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9********,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浙江省文某某,住浙江省文某某**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3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 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0********,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浙江省文某某,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某某巨屿镇**村**,现住浙江省文某某**镇**村。因犯强奸罪(未遂),于1997年10月27日被文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作案时尚未成年)。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3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张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8时许至2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张某甲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于本县珊溪镇朱川村附近,利用夜间照明的方式捕获野生蛙类38只。经鉴定,被捕获的蛙类属于无尾目蛙科九龙棘蛙,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动物。

被告人张某甲、林某甲于2019年10月2日在本县珊溪镇朱川村被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探照灯2个、网袋1个、九龙棘蛙活体38只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朱某甲、朱某乙、潘某某、包某某、苏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张某甲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张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拘役二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琦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7560****);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5783****)。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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