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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张某甲等人强迫交易案)_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87********,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乡,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由白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镇**村**委,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镇**村**委。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3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由白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0182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由白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4日依法退回白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后,于2020年1月3日与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同张某甲、陈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并案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柯永财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份,李某甲(已判决)与林某乙(已判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商量后认为在海南省强迫内地籍中老年居民购买鹿茸比较赚钱,之后组织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林某丙(已起诉)、王某甲、张某丙、谢某甲(后三人均已判决)等人在海南省贩卖鹿茸,林某乙、林某甲、陈某甲等人变相提高价格,采用语言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强迫居住在海南省的内地籍中老年居民购买鹿茸,非法获取暴利,形成了以林某乙为首,林某甲、陈某甲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林某甲、陈某甲参与林某乙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乐东县区域作案2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5000元。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林某甲在海南省乐东县抱伦农场山海湾等地学习林某乙等人强迫交易的方法和技巧后,于2018年3月份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组织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等人来到海南乐东县抱伦农场山海湾小区、白沙县邦溪镇四季春天小区等地,以变相提高价格,采用语言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强迫居住在海南省的内地籍中老年居民购买鹿茸,非法获取暴利,形成了以林某甲为首,张某甲、陈某甲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林某甲、张某甲、陈某甲等人在白沙县区域、乐东县区域针对内地籍中老年居民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林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白沙县区域作案2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8000元;在乐东县区域作案1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8000元;合计人民币16000元。

一、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涉嫌林某乙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基本案情:

1、2017年11月24日上午,黎某甲来到乐东县抱伦农场山海湾温泉家园门口买菜时看见林某乙、林某甲等人在贩卖鹿茸,陈某甲等人充当鹿茸购买者,随后陈某甲等人与黎某甲合伙购买鹿茸,在未经黎某甲是否同意购买鹿茸的情况下,林某乙等人将鹿茸切片称重后告知黎某甲一共是23500元,于是黎某甲向林某乙等人提出异议,但林某乙等人通过言语威逼、恐吓等暴力手段强迫黎某甲以10000元购买这些鹿茸,后来林某乙等人跟随黎某甲来到抱伦农场山海湾小区的中国建设银行分两次取出10000元(每次5000元),随后黎某甲将10000元交给林某乙等人。

2、2017年12月3日上午,乔某甲来到乐东县抱伦农场山海湾温泉家园门口买菜时看见林某乙、林某甲等人在贩卖鹿茸,陈某甲等人充当鹿茸购买者,乔某甲上前了解得知是25元,于是林某乙等人将鹿茸切片称重告知乔某甲一共是5800元,并指着广告牌声称该鹿茸系25元1克,于是乔某甲向林某乙等人提出异议,但林某乙等人通过言语威逼、恐吓等暴力手段强迫乔某甲购买,之后张某丙等人跟随乔某甲回家取钱,后来乔某甲来到抱伦农场山海湾小区的中国建设银行取出5000元,随后乔某甲将5000元交给张某丙等人。

二、白沙县邦溪镇四季春天小区大门旁临时菜摊处涉案的基本案情:

1、2018年3月9日下午,吴某甲来到白沙县邦溪镇四季春天小区大门旁临时菜摊处买菜时,林某甲、张某甲等人先以25元的价格吸引吴某甲前来购买鹿茸,陈某甲等人充当鹿茸购买者,之后陈某甲等人与吴某甲商量一起购买鹿茸,于是林某甲等人同意将价格降低到20元,之后林某甲等人马上将鹿茸切片,之后告知吴某甲该鹿茸20元1克,共计9100元,于是吴某甲向林某甲等人提出异议,但林某甲等人通过言语威逼、恐吓等暴力手段强迫吴某甲购买。随后张某甲、林某甲驾车(车牌号:琼AG****)载着吴某甲来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县邦溪支行取出5000元,之后吴某甲将5000元交给林某甲。

2、2018年3月13日下午,杨某甲来到白沙县邦溪镇四季春天小区大门旁临时菜摊处时看见林某甲、张某甲等人在贩卖鹿茸,陈某甲等人充当鹿茸购买者,于是杨某甲上前去了解鹿茸是怎么加工、怎么切片,杨某甲在未同意购买的情况下,林某甲等人将鹿茸切片后称重,并告知杨某甲该鹿茸共650克,共计13000元,之后林某甲、张某甲等人通过言语威逼、恐吓等暴力手段强迫杨某甲购买,后来林某甲等人通过微信(收款方微信名:X-精彩哥)强行要求杨某甲支付3000元。

三、乐东县抱伦农场山海湾温泉家园门口处涉案的基本案情:

1、2018年3月7日上午,郑某甲来到乐东县抱伦农场山海湾温泉家园门口买菜时看见林某甲、张某甲等人在贩卖鹿茸,陈某甲等人充当鹿茸购买者,郑某甲上前了解得知是1两25元,一次性购买三根鹿茸系1两18元,郑某甲表示同意购买,随后林某甲等人将鹿茸切片称重,并告知郑某甲该鹿茸共700多克,共计人民币14040元,于是郑某甲向林某甲等人提出异议,但林某甲等人通过言语威逼、恐吓等暴力手段强迫郑某甲购买。后来郑某甲通过微信(收款方微信名:X-精彩哥)支付给林某甲等人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羁押证明、恶势力犯罪团伙认定书、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汽车租赁合同、卡口过车基本信息、银行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微信支付信息等其他证明材料; 

1证人林某乙、李某甲、张某丙、王某甲、林某丙等人的证言;

1被害人乔某甲、黎某甲、吴某甲、杨某甲、郑某甲的陈述;

1被告人林某甲、张某甲、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1视听资料:电子物证提取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张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林某甲为首,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另外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参与以林某乙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作案2起,系骨干成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高杰

                                书 记 员:谭瑶瑶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张某甲、陈某甲现羁押于白沙县看守所;

1本案案卷材料肆册,共606页;

1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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