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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张某甲涉嫌非法采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福检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林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玉林市**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2月4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张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玉林市**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初,被告人林某甲、张某甲等人租赁玉林市福某某**镇**村松木根大圆车垌的土地,雇佣民工进行采砂作业。2019年2月3日20时许,警察当场抓获正在采砂的林某甲。至案发,共采砂价值39多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2月20日到福绵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林某甲、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张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弄衍春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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