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24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6********,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苍南县**乡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1********,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5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张某某明知禁渔期间仍然驾驶木质渔船到苍南县前屿岛海域附近一带,投放流刺网具捕捞龙头鱼、梭子蟹等水产品。当天早上,在苍南县炎亭镇园山码头被苍南县农业农村局查获,并现场查获木质渔船一艘、流刺网具17 张、渔获物59斤。经苍南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林某甲 、张某某两人使用的流刺网具最小网目为46mm,小于国家规定的刺网刺网最小网目尺寸,且苍南县前屿岛海域一带属于禁渔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18年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户籍证明、无犯罪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林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林某甲、张某某的供述;
4.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张某某违反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于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书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联系电话155*******)、张某某(联系电话158*******)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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