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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孙某某非法拘禁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787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021987********,汉族,专科毕业,深圳市**酒店公寓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深圳市南山区**路**号**。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20年5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深圳市**酒店公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20年4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李某甲因采购口罩向被告人林某甲借款人民币282079元,之后未全部归还。4月8日13时许,林某甲以有人想购买口罩为由联系李某甲。15时许,李某甲来到林某甲办公室(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林某甲以李某甲欠钱为由限制其人身自由,让其筹款还钱,并安排被告人孙某某看守。4月11日16时许,李某甲的母亲李某乙向公安机关报警,17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广场**栋**房解救李某甲,并抓获孙某某。5月14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南山区**路**号**抓获林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借条、提取笔录等书面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卢某某、李某丙、林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被告人孙某某辨认出林某甲,被告人林某甲辨认出孙某某,被害人李某甲辨认出孙某某、林某甲,证人李某丙辨认出孙某某;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9张及视频截图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孙某某为索取债务,以禁闭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茜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视频光盘玖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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