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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吴某某等10人串通投标、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案)_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二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室(户籍所在地:温岭市******号)。被告人林某甲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8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92********,汉族,大专文化,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8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80********,汉族,本科文化,南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路**城**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号)。被告人朱某甲曾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8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0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84********,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市场开发部副经理,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幢**室。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8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0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79********,汉族,中专文化,南京**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栖霞区**大道**号**幢**室(户籍所在地:高某区**镇**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8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6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朱某甲、吴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4日、8月14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同年7月14日、9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串通投标

2016年以来,林某甲在经营南京宏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期间,为达到顺利中标获取利益的目的,安排指使被告人黄某某以及林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控制掌握的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0余家公司资质,与其他公司或个人时分时合,对高某区、溧水区等南京区域内多个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串通投标报价。中标后,被告人林某甲通过直接施工中标工程或者转卖工程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

2016年10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参与串通投标作案合计48起,涉案标额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8.4亿余元。其中既遂41起,涉案标额合计20亿余元,7起未遂,涉案标额合计8亿余元。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具体实施联系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安排人员制作标书、上传报价、外出封标等串通投标行为。

被告人朱某甲、邵某某与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共同串通投标作案2起,涉案标额合计3.28亿余元,均未遂。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共同串通投标作案3起,涉案标额合计3.07亿余元,均未遂。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高某区安居置业有限公司将高某区太安圩片市政道路一期工程项目分为A、B二个标段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分别为116162797.23万元、127829918.14万元。

被告人吴某某找到被告人林某甲预谋对上述标段串通投标。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林某甲与被告人朱某甲预谋串通投标。当日晚,被告人林某甲又与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发公司)副总赵某甲(另案处理)、江苏博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学公司)副总祁某某(另案处理)预谋串通投标报价,并约定让二公司作为A、B二个标段的中标人,中标后分配一定的工程量给二公司。

后被告人林某甲安排被告人黄某某等人组织联系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20余家公司串通投标并提供投标保证金。被告人朱某甲安排被告人邵某某等人联系金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和弘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新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公司串通投标并提供投标保证金。上述公司的报价均由被告人林某甲统一安排决定。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告人林某甲提供8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2019年10月经开标评标,雨发公司、博学公司被确定为中标第一候选人,中标价分别为:10919.325101万元、11760.331422万元。后因举报,此次招投标暂停,中标结果未进行公示。

2.2019年6月,江苏高某经济开发区有限公司对高某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北延二期项目道路工程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10135.73896万元。

被告人朱某甲为达到中标的目的,决定以久大公司名义投标的同时,安排被告人邵某某联系江苏和弘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瑞金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串通投标。被告人朱某甲同时找到被告人林某甲,让其帮串通投标。被告人林某甲安排被告人黄某某联系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双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帮助串通投标。同年7月经开标评标,未中得该标。

3.2019年8月,南京城建隧桥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南京市大厂污水厂新建工程(一期)施工项目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46602.59万元。

张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为达到中标的目的,在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投标的同时,找到被告人林某甲,让其帮串通投标。被告人林某甲安排被告人黄某某联系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双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昌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帮助串通投标。同年9月经开标评标,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44365.98196万元。

4.2019年12月,南京市高某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对高某区荣杨线东延(纬七路)、经五路道路建设工程施工二标段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5106.947916万元。

被告人吴某某为达到中标的目的,找到被告人林某甲,让其帮串通投标。被告人林某甲安排被告人黄某某联系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帮串通投标。同时,被告人吴某某联系孙某某(另案处理),由其联系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参与串通投标。上述公司投标报价均由被告人吴某某统一安排决定,并提供投标保证金。后经开标评标,未中得该标。

5.2019年12月,南京市高某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对高某新区整体城镇化建设项目松园路北延工程(凤山路-惠山路)施工项目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2996.345227万元。

被告人吴某某为达到中标的目的,找到被告人林某甲,让其帮串通投标。被告人林某甲安排被告人黄某某联系昌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帮串通投标。同时,被告人吴某某联系孙某某,由其联系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串通投标。上述公司投标报价由被告人吴某某统一安排决定,并提供投标保证金。后经开标评标,未中得该标。

6.2017年1月,南京溧水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对南门河河道治理、景观亮化项目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6821.37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双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串通投标。同年2月经开标评标,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6139.37126万元。

7.2018年1月,南京十里岸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浦口区西梗莲乡三期美丽乡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竞技钓区基础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5926.27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同年1月经开标评标,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4081.44838万元。

8.2018年4月,南京十里岸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浦口区西梗莲乡三期美丽乡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新荷博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3496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江西省新绿地园林实业有限公司、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同年5月经开标评标,江西省新绿地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2541.758275万元。

9.2018年4,南京新尧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对新尧新城“三个中心”西侧山体整治工程施工先项目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3695.38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雨发公司、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同年5月经开标评标,雨发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3455.13596万元。

10.2018年9月,南京六合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南京市北京东路小学棠城分校项目道路、景观绿化、排水管道、广场项目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2834.45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昌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同年10月经开标评标,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2168.448762万元。

11.2018年9月,南京六合新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六合新城西陈路、汇康路道路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14022.05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昌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串通投标。同年10月经开标评标,未中得该标。

12.2018年12月,南京六合新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六合新城秋棠路、芳棠路等道路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15206.060791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同月经开标评标,未中得该标。

13.2019年1月,南京天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浦口区金鼎路、兰花路、景天路市政管网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6989.92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同月经开标评标,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4767.150096万元。

14.2019年7月, 南京工程学院对新校区建设1号门到5号门之间景观绿化工程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999.820942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在以南京宏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投标的同时,组织联系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同月经开标评标,南京宏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609.890872万元。

15.2019年7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汤泉街道办事处对汤泉街道2019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程施工项目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9498.16857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同月经开标评标,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8194.183079万元。

16.2019年9月,南京浦口城乡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对浦口区2019年供水管道改造工程施工项目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10562.137281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同年10月经开标评标,未中得该标。

17.2016年12月,南京市溧水区昱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对溧水状元坊公园改造项目景观、土方等工程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2928.99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同年12月经开标评标,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1991.740006万元。

18.2016年12月, 南京汤泉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汤泉街道九龙湖环湖景观改造二期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5139.83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2017年1月经开标评标,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4420.301862万元。

19.2017年5月,南京市浦口区城乡建设局、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浦口区浦洲路(浦珠路—滨江大道)工程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922.13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惠州市东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昌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同年6月经开标评标,惠州市东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492.22935万元。

20.2018年1月, 南京十里岸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浦口区西埂莲乡二期美丽乡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1171.50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江苏华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市东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同月经开标评标,江苏华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839.972642万元。

21.2017年3月,南京溧水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一干河清水通道景观建设工程一标段(无想山公园A2山门至宋家水库东侧)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7346.68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同月经开标评标,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6780.956622万元。

22.2018年6月,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高科十一路(星火北路-龙山北路)道路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2807.711646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昌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同月经开标评标,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2012.680363万元。

23.2017年4月,南京喜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南京高新区纬八路、星火路、高新路道路绿化景观综合改造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5785.83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绍兴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浙江双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同年5月经开标评标,绍兴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4001.334317万元。

24.2017年12月,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对景河苑一期景观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1458.61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昌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2018年1月经开标评标,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834.47692万元。

25.2017年8月, 南京城南历史街区保护建设有限公司对秦淮区明城墙内侧江宁路至张家衙地块建设项目仿古建筑工程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1771.01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浙江双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昌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同年9月经开标评标,浙江双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1321.130074万元。

26.2016年10月,南京壹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对明御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景观绿化施工项目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2762.89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同年11月经开标评标,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2016.91132万元。

27.2017年7月,南京玄武城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玉带河(玄武段)、清溪河河道岸线整治景观工程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2313.42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江苏省华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双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同年9月经开标评标,江苏省华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1769.568662万元。

28.2017年6月,南京市玄武区建设房产和交通局对明城墙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模范马路—太平门段)富贵山棚户区景观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988.64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昌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同年7月经开标评标,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716.79716万元。

29.2017年5月, 南京市浦口区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顶山街道大新村4号地块保障房工程项目(6#、7#、8#、9#、10#、11#住宅楼、36班中学)小区道路、室外附属及配套工程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4093.26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江西昌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同年6月经开标评标,江西昌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3011.423174万元。

30.2018年1月, 南京市浦口区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浦口区江浦街道巩固6号地块保障房项目景观绿化、道路、雨污水及附属工程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3698.64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同年2月经开标评标,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2454.058588万元。

31.2018年4月,南京市浦口区谒民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对大新5号地保障房项目配套附属工程室外景观绿化、雨污水及相关附属工程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3412.7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同月经开标评标,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2257.329882万元。

32.2019年6月, 南京溧水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溧水高新区永阳园区水保路、润阳南路、文昌东路改造提升工程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21141.96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锦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串通投标。同月经开标评标,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17970.224914万元。

33.2019年10月,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对开发区三山湖景观工程中区施工项目招标公告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9166.77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同年11月经开标评标,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8616.767617万元。

34.2017年4月,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对新建团山路华湖滨公园项目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4351.33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绿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同年4月经开标评标,绿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3215.603995万元。

35.2019年9月,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元门水厂改造及深度处理工程新建业务用房及配套用房施工项目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3162.86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绿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同月经开标评标,绿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2419.808723万元。

36.2018年9月,南京喜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南京高新区蓝园路道路工程建设施工项目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3654.9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浙江双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同年10月经开标评标,浙江双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2653.924672万元。

37.2019年9月,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对六合经济开发区古棠大道改造工程施工项目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7817.47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同月经开标评标,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6707.403546万元。

38.2018年10月23日,南京市溧水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溧水区交通路综合整治工程(珍珠路-机场路)景观绿化施工项目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4608.84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江苏凯进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同年11月经开标评标,江苏凯进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4101.868558万元。

39.2016年10月,江苏省南京浦口经济开发总公司对浦口区玉莲湖周边景观工程项目景观绿化及附属配套工程施工项目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5348.08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同年11月经开标评标,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3593.890704万元。

40.2016年12月6日,南京溧水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毛家山设计师酒店工程A、B、C、E、F、G、H、I组团土建及水电安装和景观绿化工程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17993.58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双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同月经开标评标,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17272.213562万元。

41.2017年4月,南京溧水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一干河清水通道景观建设工程二标段(宋家水库至青龙山水库)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7505.22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东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昌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同年6月经开标评标,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6364.425912万元。

42.2017年6月,南京市浦口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对顶山南门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小区道路、室外附属及配套工程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3260.22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昌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浙江双和环境建设有限等公司串通投标。同年7月经开标评标,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2345.128196万元。

43.2017年8月,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西善桥办事处对岱山六朝古都遗址公园景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908.61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双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后经开标评标,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755.055668万元。

44.2018年7月,南京溧水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溧水区秦淮大道改造工程(开元路至幸庄路)景观提升工程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4283.31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凯进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同年8月经开标评标,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3576.51688万元。

45.2018年8月,南京溧水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2015年溧水城南新区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溧水区秦淮大道(幸庄路至南外环路)景观绿化工程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4603.15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凯进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等公司参与串通投标。同年9月经开标评标,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4124.433847万元。

46.2018年10月17日,南京国开雨花城市更新发展有限公司对马家店保障性住房项目B、C地块景观绿化、道路、雨污水及其附属工程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2081.63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同年11月经开标评标,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1544.511854万元。

47.2019年2月,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对六合经济开发区乙烯路建设工程景观绿化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1474.01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同年3月经开标评标,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1132.865107万元。

48.2019年8月,南京鼓楼创新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南京鼓楼创新广场项目装修工程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5947.67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组织联系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串通投标。同年9月经开标评标,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5259.87679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标统计表、报名明细表、费用申请单、各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

2.证人谈某某、赵某乙、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朱某甲、邵某某、吴某某以及同案犯赵某甲、祁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

2019年间,被告人邵某某为了加盖竣工资料、获取社保证明等工作方便,伪造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横溪街道办事处、南京广元市政设计有限公司、南京江宁科学园发展有限公司、南京东山国际企业研发园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南汽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京工大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印章。2020年1月16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民警在被告人邵某某住所内查获上述7枚印章并予以扣押。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7枚印章与样本印章不同一,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的印章等物证 ;

2.​ 扣押清单、被告人邵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肖某某、秦某某、朱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1月1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某于同年1月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朱某甲于同年1月1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邵某某、吴某某于同年1月16日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合计退出违法所得217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标统计表、报名明细表、费用申请单、各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

2.证人谈某某、赵某乙、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朱某甲、邵某某、吴某某以及同案犯赵某甲、祁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朱某甲、邵某某、吴某某,与其他公司或个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邵某某分别作为久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其他公司或个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无制作权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以及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吴某某、朱某甲、邵某某与他人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甲在与被告人黄某某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该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在实施部分串通投标犯罪行为、被告人朱某甲、邵某某、吴某某实施串通投标犯罪行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银燕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朱某甲、邵某某、吴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分别为:1330519****、1825185****、1391595****、1395201****、1385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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