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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卞某甲等盗窃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71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54********,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

被告人卞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66********,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

被告人卞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70********,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卞某甲、卞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至18日,被告人林某甲、卞某甲、卞某乙先后三次前往宁德市蕉城区八都镇云淡铁桥旁的工地,将福建高速桥梁施工队堆放在该处的废旧钢材盗走,第一次盗得1300斤(价值935元)、第二次盗得600斤(价值431元)、第三次盗得1800斤(价值2701元)。被告人林某甲、卞某甲、卞某乙将前两次盗得的废旧钢材销赃给林某乙,得款共计1720元,三人平分赃款。18日,被告人林某甲、卞某甲、卞某乙准备将第三次盗得的废旧钢材销赃给林某乙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三被告人逃离现场。

同月21日,被告人林某甲、卞某甲、卞某乙主动到宁德市公安局八都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林某乙、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卞某甲、卞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蕉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卞某甲、卞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卞某甲、卞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计4067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卞某甲、卞某乙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帅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875936****。

被告人卞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772067****。

被告人卞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506025****。

2.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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