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甲、刘某甲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公诉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2010年6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3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传唤到案并被拘留,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8日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镇**村。2018年11月21日被锦州铁路公安处山海关站公安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8年11月22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8日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镇**村。2019年3月11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被拘留,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8日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林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镇**村。2019年3月11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被拘留,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8日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林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镇**村。2018年11月25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石家庄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8年11月26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8日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刘某甲、林某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退回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4月18日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5月19日至至6月2日)。2019年5月22日,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以被告人刘某乙、林某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乙、林某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林某甲、刘某甲同李某甲(已拘留),认为位于保定市清苑区**镇**村村南的“保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厂)存在污染,便预谋让“**厂”停产或者搬出**村。当日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建立名为“推翻**厂”的微信群,并将该微信群的二维码发送到多个微信群。2018年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林某甲等人先找到**村村委会反映“**厂”污染问题,之后林某甲在村委会用喇叭广播号召村民到**厂集合,不让**厂生产。当天,部分村民通过在“**厂”大门口附近倾倒垃圾、堵车、拉条幅、搭帐篷值夜班等方式,致使**厂生产车辆及人员无法进出,企业被迫停产,一直持续到2018年11月1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乙参与和“**厂”的谈判,煽动群众到“**厂”,并从保定市取回条幅,组织村民按手印写请愿书,通过喇叭广播让村民到清苑区政府上访要说法;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父亲)自堵住“**厂”大门开始,积极参与夜间值班,并让詹某甲(已拘留)领喊口号;被告人林某丙用自己的面包车堵住“**厂”大门,影响“**厂”车辆进出,并参与夜间值班。经审计,2018年10月29日至2018年11月13日,因大门被堵“**厂”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93881.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办案说明、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监控截图照片;保定**有限公司被围堵损失清单、工资明细表、营业执照及饲料生产许可证、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保定市看守所出所人员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任某甲、任某乙、吕某甲、吕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王某甲、王某乙、于某某、詹某甲、詹某乙、张某某、韩某某、钟某某的证言;3、被害单位代表高某甲、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林某乙、林某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信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7、视听资料:手机视频及出警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林某乙、林某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93881.79元,其中林某甲、刘某甲是首要分子,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相金彪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林某乙、林某丙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