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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余某甲等四人组织考试作弊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9年9月4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余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9年9月4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5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街**号**。2019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丙,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9年10月22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余某甲、郑某某、余某丙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我市摩托车驾驶人理论考试实行纸质化考试的通知》,2019年7月19日开始,饶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摩托车驾驶人理论考试实行纸质化考试。2019年7月26日至8月29日,在饶平县新青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组织摩托车驾驶人考试期间(共13场考试、5610名考生参加摩托车驾驶人纸质化理论考试),被告人林某甲为牟利,事先将理论考试ABC卷偷拍下来,将三套试卷的答案做好后打印成小纸条,指使被告人余某甲以买笔、学员卡的名义向考生每人收取10元费用(实则为购买考试答案的费用),并指使被告人郑某某、余某丙在考场派发、回收写有考试答案的小纸条,考生购买答案后在考试期间实施作弊。

2019年9月4日、10月22日、10月24日,被告人林某甲、余某甲、余某丙、郑某某经传唤分别主动到饶平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案后,被告人余某甲主动退回赃款人民币2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余某甲、余某丙、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余某甲、余某丙、郑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余某甲、余某丙、郑某某均系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余某甲、郑某某、余某丙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余某甲、郑某某、余某丙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晓洁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被告人余某甲、郑某某、余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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