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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林某某涉嫌盗窃罪)(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Z8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揭西县,住揭西县**镇**村**村**村**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5月1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揭西县人,住揭西县**镇**村**村**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8月1日被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5月1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林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被害人林永光位于揭西县钱坑镇钱东村委口围村池塘旁的猪圈内,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二人将该猪圈内的15头猪崽装进面包车后盗走。得手后,被告人林某某将盗得的15头猪崽以人民币140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书(另案处理)。事后,林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6500元,林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7500元。经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被盗的15头猪崽价值人民币24000元。

2020年5月12日21时许,钱坑派出所民警在钱坑镇钱东村委象山村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同日22时许,钱坑派出所民警在钱坑镇钱东村委象山村抓获被告人林某某。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林永光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林永光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作案交通工具照片、被盗猪仔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支付宝转账记录、账单详情截图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随案移送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林某书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材料,其他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林某书、林某卫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林某光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林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林某某、林某某、林某书、林某卫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某

检察官助理:郭某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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