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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100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同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3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开始至2019年4月23日案发,为了非法牟利,被告人林某某通过上线庄某某(另案处理)在“源興”六合彩赌博网站开设大股东账号(账户:XX1888,信用额度:人民币500万元),先后在该大股东账号开设股东、总代理、直接会员等不同级别的下线赌博账户,并发展下线陈某成、陈某乙、王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参与赌博,从中赚取“退水钱”。期间,与庄某某结算赌资人民币2613549.906元,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4月23日在“源興”六合彩网站总投注额人民币1415619元。被告人林某某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3日在“源興”六合彩网站接受下线陈某成、陈某乙、王某某等3人总投注额为人民币209898元,结算赌资人民币177177.898元(其中陈某成结算人民币2万元,陈某乙结算人民币7万元,王某某结算人民币87177.898元),从中非法牟利人民币3000元。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成、陈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烈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为网络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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