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林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宁明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73********,壮族,初中文化,**乡卫生院司机,住广西宁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 2020年5月27日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林某获准采伐其所有的位于宁明县**乡**村**屯“**山”21.9亩林地,采伐许可期限至2018年12月止。2019年2月,林某在未重新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采伐上述林地,随后被村委制止。经鉴定,被采伐林木位于宁明县**乡**村**林班**小班,采伐树种为马尾松,采伐株数共计47株,采伐蓄积量15立方米,可出材量10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量共15m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林某主动投案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淑英
检察官助理 何江云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其住所,联系方式189****858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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