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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2人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78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住****村委会****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96********,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住**镇**村委会**屋**号。

以上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另案处理)在本市**镇**村**花园小区*栋*单元****房内,利用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通过引诱当事人到陈某乙租赁的虚假投资平台(“****”MT4平台)投资的方式实施诈骗。林某某、陈某甲将当事人拉进一个专门聊投资的微信群内,再用自己的多个微信小号在群内做“托”,骗取当事人的信任,然后让当事人投资到该平台上,通过投资亏损等方式,骗取当事人的投资款。经查:2020年7月份,林某某、陈某甲等人通过上述方式诈骗了被害人涂某某5732.84元。经侦查,同年7月31日21时许,侦查人员到上述房间抓获林某某、陈某甲,当场缴获台式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林某某等二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材料;6.视听资料:审讯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无视国法,结伙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展

   2020年11月30日 

附:

    1.林某某等二名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含光盘七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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