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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2人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988号

被告人林某某(外号“吇仔”),男, 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东仙草埔寨前向北老某某2号102。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兴某某宝成内2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4日开始,被告人林某某、郑某甲与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股在“天华”的时时彩网络赌博网站开设股东账号hk2556,下设总代理账号hg2552、hg2555、hg2556账户,接受参赌人员郑某乙、微信号“恐龙先生”等人投注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至2018年7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郑某甲与同案人黄某某等人通过账号hg2552接受他人投注金额为5843642元,通过账号hg2555接受他人投注金额为3662930元,通过账号hg2556接受他人投注金额为8306476元,三个赌博账号累计接受他人投注金额为17813048元,其中2018年7月5日至6日接受投注数额2907672元。

2018年7月7日20时49分许,陇田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潮南区陇田镇兴某某村黄某某经营的茶叶店中抓获同案人黄某某,现场扣押一部iphone7plus手机、一部iphoneX手机、一台Lenovo牌笔记本电脑、一台PHILIPS牌液晶显示器、一台自装主机等物。2019年8月8日,陇田派出所民警在陇田镇东仙居委草埔村抓获被告人林某某。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郑某甲到陇田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林某某、郑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扣押物品等;2、证人郑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供述、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5、照片材料;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郑某甲结伙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郑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湖锋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郑某甲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五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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