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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2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公开版)_广东省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Z414号

被告人林某甲彬,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村**号。2020年4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胜,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黄某某1组89号。2020年6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日被中某某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彬、刘某甲胜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14日退回中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11日中某某公安局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胜为获取非法利益,介绍被告人林某甲彬、张某甲(另案处理)为他人代办工商营业执照,后被告人林某甲彬在我市以本人为经营者开办中某某轩昂广告部、中某某又亦建材店、中某某子昂建材店、中某某凡百百货店、中某某以珊五金店、中某某从语服装店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开设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对公银行账户共6个;张某甲在我市以本人为经营者开办中某某乐琴服装店、中某某涵菱广告部、中某某慕卉服装店、中某某芷天建材店、中某某亦竹广告部、中某某冬灵百货店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开设中国工商银行对公银行账户2个。后被告人林某甲彬及张某甲将上述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卡交给被告人刘某甲胜指定的客户。被告人刘某甲胜收到客户转账人民币3500元某某,向被告人林某甲彬支付报酬人民币1500元,向张某甲支付报酬人民币800元。

2020年4月8日,公安人员在珠海市香洲区龙狮瓶盖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林某甲彬,并从其处缴获苹果手机1台。2020年6月3日,公安人员在我市坦洲镇嘉某某豪某某2栋606号房抓获被告人刘某甲胜,并从其处缴获华为手机1台。归案后,被告人林某甲彬、刘某甲胜如某某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彬、刘某甲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彬、刘某甲胜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某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胜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某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胜在判决宣告以前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甲彬、刘某甲胜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彬、刘某甲胜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彬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胜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胜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某乙  

检察官助理 温某某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彬现羁押于中某某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胜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电子卷宗光盘2张,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3、扣押涉案物品手机2台,现扣押于中某某公安局(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4、认某某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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