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生态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5年8月30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住福清市**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3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9月16日;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与他人合股共同在南安市**镇***山场非法采矿。
2019年5月24日,福建省197地质大队出具了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技术鉴定补充说明:林某某伙同他人于2016年5月份至2017年10月份期间非法开采矿石量为33280立方米,破坏矿产资源总价值为998400元。
2019年5月29日,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林某某伙同他人于2016年5月份至2017年10月份期间非法开采的建筑用花岗岩矿的认定价格为998400元。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及前科、犯罪案件移送书、移送材料目录、违法线索登记表、核查报告、征集涉黑恶犯罪线索通告、测量技术报告书、政府采购合同、委托鉴定协议书、价格认定协助书、矿山违法犯罪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审理记录、国土呈批表、证明等书证;
2、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图片、开采现场图等笔录;
3、福建省地质测绘院出具的《测量技术报告书》、《技术鉴定报告》、《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技术鉴定补充说明》、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4、证人许某某、陈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徐某某、吴某某、黄某甲、林某戊、黄某乙、戴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伙同他人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阳滨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五册、光盘六张。
3、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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